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和丹麦食品、农业和渔业部(以下称丹方)有关丹麦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丹麦大麦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丹麦食品、农业和渔业部关于丹麦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大麦(学名Hordeum vulgare,英文名Barley),是指产自丹麦,输往中国用于麦芽加工的大麦,不作种植用途。
三、企业注册
丹方对输华大麦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确保其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要求,并向中方推荐经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中方对丹方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核,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并在中方官方网站公布和更新。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大麦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欧洲麦茎蜂Cephus pygmeus
2.黑森瘿蚊Mayetiola destructor
3.瑞典麦秆蝇Oscinella frit
4.小麦基腐病菌Pseudocercosporella herpotrichoides
5.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6.马铃薯金线虫Globodera rostochiensis
7.甜菜胞囊线虫Heterodera schachtii
8.刻点斑皮线虫Punctodera punctata
9.南芥菜花叶病毒Arabis mosaic virus, ArMV
10.臭毒芹Aethusa cynapium
11.琴颈草属Amsinckia micrantha
12.阿披拉草Apera spica-venti
13.不实雀麦Bromus sterilis
14.绿藜Chenopodium murale
15.芹叶牻牛儿苗Erodium cicutarium
16.药用球果紫堇Fumaria officinalis
17.黄鼬瓣花Galeopsis tetrahit
18.田野勿忘草Myosotis arvensis
19.野欧白芥Sinapis arvensis
20.耕地堇菜Viola arvensis
五、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1. 丹方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降低大麦产区中方关注有害生物的发生程度。根据中方要求,丹方应提供相关信息。
2. 丹方应确保使用经认证的大麦种子,配合良好的农业实践,降低通过种子传带病害和危险性杂草籽的风险。
(二)加工储运要求。
丹方应在储运或装船前采取适当的过筛清杂等措施,避免大麦携带土壤、杂质和危险性杂草籽。
(三)产品要求。
输华大麦应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活虫、土壤、枝叶等植株残体,不得故意添加或混杂其他谷物及外来杂质。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1. 出口前,丹方对输华大麦实施检验检疫。对符合要求的货物,丹方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malting barley from Denmark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丹麦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同时还应注明该批货物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和注册号,以及运输工具编号。
2. 如发现有活体昆虫的,应在出口前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检疫处理的方法、时间、温度和药剂等处理指标信息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监管要求。
1.输华大麦应从具备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的口岸进境,在指定加工厂生产加工,未经加工处理,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严禁作种用。
2.输华大麦的装卸、运输、储存、加工过程应符合中国相关卫生和植物检疫防疫要求。
(二)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大麦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发现小麦基腐病菌或小麦矮腥黑穗病菌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并暂停丹麦大麦输华。
4. 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有害生物,经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进境;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 发现不符合中国安全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发现上述不符合情况,中方将向丹方通报,并根据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或暂停相关产区或丹麦大麦输华等措施,直至丹方采取有效改进措施。
本公告自2025年8月20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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