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4号(关于进口新西兰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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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4号(关于进口新西兰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新西兰初级产业部(以下称新方)有关新西兰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新西兰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新西兰初级产业部关于新西兰输华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工作安排》)。

  二、进口产品范围

  野生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LSKPWA)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含有冷冻功能的捕捞船和运输船、加工船以及独立冷库,下同),应获新西兰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条件应当符合新方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基于中国法律法规的中方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新方向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新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如使用的原料来自第三国(地区)的,原料必须来自已获得中国检验检疫准入资格的国家(地区)和已获得中国注册资格的生产企业。

  (二)原料及产品均未发生以下所列问题:

  1.新西兰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列明的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与《工作安排》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使输华野生水产品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2.新西兰境内发生任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食品安全;

  3.新方已输华或拟输华野生水产品严重违反新西兰法律法规规定、基于中国法律法规的中方要求以及《工作安排》规定;

  4.捕捞海域发生污染事件,如放射性污染,导致输华野生水产品受到污染从而不符合新西兰和中国的相关规定。

  (三)野生水产品生产或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中新双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四)通过相关监测和控制措施,达到中国和新西兰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的最高允许水平。

  (五)基于新西兰的卫生控制体系,野生水产品应是卫生的、安全的,适合人类使用,没有任何相关疫病的病理迹象。

  (六)在加工、运输的存储过程中,应遵守新西兰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于中国法律法规的中方对产品可追溯性的要求。

  五、包装和标识要求

  输华野生水产品应有外包装,可包含内部独立包装或纸箱内衬。包装应是符合国际卫生和防污染标准的全新材料。

  内外包装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标识,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企业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必须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标签要求不适用于深加工产品的纸箱内衬。

  以预包装形式输华的野生水产品,预包装的中文标签应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六、证书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每批或每一集装箱野生水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在新西兰体系下符合新西兰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基于中国法律法规共同决定的中方要求及《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新方应在卫生证书上完整填写从捕捞、生产加工、包装和产品最终冷藏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

  证书应用中文和英文印制,证书内容用英文填写。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新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提供给中方备案。如证书样本的内容和格式有变更,新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上述要求可以根据推行无纸化证书的必要而变化。

  七、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退运、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现产品严重或多次不合规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7月21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新西兰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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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025-07-23T10:34:52+00:00 7月 23rd, 2025|海关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54号(关于进口新西兰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已关闭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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