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04号(关于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xlsx 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30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pdf 作者:admin| 2024-12-31T13:31:44+00:00 12月 31st, 2024|海关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04号(关于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已关闭评论 分享此故事,选择你的平台! WeiboWeixinRenrenQqTencent-weiboFacebookTwitterLinkedinRedditTumblrGoogle+PinterestVkEmail 关于作者: admin 相关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80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9号(关于进口比利时宠物食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9号(关于进口比利时宠物食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8号(关于进口厄瓜多尔野生水产品检验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8号(关于进口厄瓜多尔野生水产品检验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7号(关于进口葡萄牙原羊毛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7号(关于进口葡萄牙原羊毛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6号(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扁桃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6号(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扁桃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