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蒙古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公告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蒙古国海关总局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蒙古海关AEO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便于企业准确理解公告内容,享惠中蒙双方AEO便利措施,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已在中国或蒙古取得本国AEO资质,在对方国家通关时是否被认可?
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蒙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蒙古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蒙古海关AEO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两国AEO企业货物在对方国家通关时,可以享受到哪些便利措施?
一是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双方海关降低相关货物的单证审核率。双方海关根据国内法律法规,通过降低对方AEO企业进口货物的单证审核率简化通关程序。
二是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双方海关在风险评估中,将AEO企业视为低风险企业,降低相关货物查验率。
三是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双方海关承诺对另一方AEO企业需要进行实货查验的货物,优先办理查验。
四是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项目成员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双方海关各自指定一名或多名联络员。如一方的AEO企业报告在另一方关境进口通关时遇到问题,收到报告的海关联络员会通报另一方联络员。进口方的联络员会努力解决问题,并将结果通报另一方。
五是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快速通关。双方海关承诺,如遇到因安全预警升级、边境关闭、自然灾害、紧急情况或其他重大事故导致的贸易中断,在恢复服务后,为AEO企业的货物提供优先通关。
三、中国AEO企业向蒙古出口货物时如何操作才可以享受到便利措施?
中国AEO企业向蒙古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告知蒙古进口商,由其按照蒙古海关规定申报,蒙古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自蒙古AEO企业进口货物时应如何填报才可以享受到便利措施?
中国企业自蒙古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蒙古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MN)+企业编码”,例如“MN2024120003”。中国海关确认蒙古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中国企业不一定是AEO企业,非AEO企业(失信企业除外)进口蒙古AEO企业货物也可以享受到相关便利措施。
(供稿单位:企业管理和稽查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