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47号(关于进口韩国鲜食柿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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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47号(关于进口韩国鲜食柿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大韩民国农林畜产食品部(以下称韩方)有关韩国鲜食柿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韩国鲜食柿子进口。

  一、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大韩民国农林畜产食品部关于韩国鲜食柿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合作谅解备忘录》。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柿子Diospyros spp.(以下简称柿子)。

  三、允许的产地

  韩国柿子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柿子果园和包装厂应经韩方注册,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须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水果不符合规定时进行准确溯源。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韩方向中方提供,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梨圆蚧Diaspidiotus perniciosus

  2.美国白蛾Hyphantria cunea

  3.榆蛎盾蚧Lepidosaphes ulmi

  4.柿管蓟马Ponticulothrips diospyrosi

  5.烟色刺壳炱Capnophaeum fuliginodes

  6.柿果尾孢Cercospora kakivora

  7.柿子大茎点霉Macrophoma kaki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所有输华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或其他类似安全制度规范,维持果园卫生状况、及时清理落果、采摘后剪枝等;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化学防治、生物防治及农事操作等。

  2.所有输华果园应在韩方监管下,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有害生物监测和综合管理。所有输华果园须从开花期至收获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每两周监测一次,重点调查枝干、茎、叶和果实是否有这些有害生物。如发现任何一种有害生物,应立即采取措施,如化学和生物防治措施,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

  3.所有输华果园植物检疫措施应当在韩方或其授权机构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实施。

  4.所有输华果园必须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至少两年,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应当包括监测时间、发现的有害生物名称、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所使用化学品的名称、有效成分、浓度和使用日期等详细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柿子的加工、包装、冷藏和成品运输过程,必须在韩方或其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在包装过程中,输华柿子要经过筛选、分级,并采用高压气枪或水枪清理果实表面,以确保柿子果实中没有昆虫、螨、烂果、枝、叶及其他植物残体及土壤。

  3.包装好的输华柿子应立即存放到冷藏室,与检疫要求不一致的其他柿子分开,以防止其受到有害生物二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当清洁、卫生、未使用过,并符合中国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的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必须标注水果名称、产地(省和区)、国家、果园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在本公告生效后的两年内,韩方或其授权人员应按2%的抽样比例实施检验检疫。如果两年内未发现植物检疫问题,可将抽样比例减至1%。检疫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实应剖果检查。

  2.如发现任何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整批柿子不得出口中国。韩方应当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保存查获记录,并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对检疫合格的柿子,韩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栏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of persimmons complies with the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Persimmons from Kore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韩国鲜食柿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柿子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柿子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柿子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柿子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检查有关单证和标识,并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或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得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在韩国未曾记录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虫,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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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025-12-17T15:52:59+00:00 12月 17th, 2025|海关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47号(关于进口韩国鲜食柿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已关闭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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