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项下享惠进口指引

///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项下享惠进口指引

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项下享惠进口指引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

2025年12月

2024年9月5日,习近平主席在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开幕式上的主旨讲话中宣布,中方愿主动单方面扩大市场开放,决定给予包括33个非洲国家在内的所有同中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成为实施这一举措的首个发展中大国和世界主要经济体,推动中国大市场成为非洲大机遇。2024年9月1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9号),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同中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其中,关税配额产品仅将配额内关税税率降为零,配额外关税税率不变。

为方便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更加全面知悉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项下享惠进口申报流程,推动“零关税”措施精准高效直达各市场主体,我司整理编写了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项下享惠进口业务办理指引,列明了进口享惠办理流程,包括申报方式、注意事项、相关规定等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本指引旨在方便享惠主体更好地知悉、利用现行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措施,具体依据请以海关总署正式发布的署令、公告等文件为准。相关内容如有更新,请以最新规定为准。因资料整理涉及事项较多,如有疏漏和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目  录

  一、特惠税率适用范围 

  二、享惠报关单填制 

  三、原产地单证提交 

  四、原产地声明 

  五、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销货物享惠填制要求 

  六、相关注意事项 

  七、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相关规章和公告 

  一、特惠税率适用范围

对于自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进口的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1号)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以下简称特惠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5),适用特惠税率的为原产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联邦共和国、柬埔寨王国、尼日尔共和国、索马里联邦共和国、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贝宁共和国、布隆迪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国、吉布提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科摩罗联盟、利比里亚共和国、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马里共和国、马拉维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苏丹共和国、南苏丹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多哥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莱索托王国、乍得共和国、中非共和国、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东帝汶民主共和国、也门共和国、安哥拉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冈比亚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布基纳法索、基里巴斯共和国、所罗门群岛的进口货物。

二、享惠报关单填制

对申报适用特惠税率的货物,进口人需在报关单相应栏目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原产地证明类型”、“原产地证明编号”、“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原产地证明对应商品项号”等栏目。

  (一)“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栏目。

该栏目填报13。

  (二)“原产地证明类型”栏目。

该栏目选择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同一批次进口的受惠国原产货物,计税价格不超过6000元人民币的(即小金额货物),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该栏默认为空。

  (三)“原产地证明编号”栏目。

该栏目填报原产地证书编号或者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小金额货物该栏填写“XJE00000”。

  (四)“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栏目。

填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1号)确定的货物原产地。

  (五)“原产地证明商品项号”栏目。

填报报关单商品项对应的原产地证明商品项号。小金额货物在该栏填报报关单中该商品的项号。

  (六)填报示例。

1.凭编号为ABC12345的原产地证书申报进口特惠待遇项下货物,报关单商品项对应原产地证书的第3项,则“优惠贸易协定”类栏目应填报为:

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13
原产地证明类型 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明编号 ABC12345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 埃塞俄比亚
原产地证明商品项号 3

2.特惠待遇项下小金额货物,报关单第4项商品的“优惠贸易协定”类栏目应填报为:

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13
原产地证明类型
原产地证明编号 XJE00000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 尼泊尔
原产地证明商品项号 4

三、原产地单证提交

进口人可以自行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或者“有纸报关”方式申报:

  (一)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

进口人在单一窗口申报端以电子方式提交原产地证明、商业发票、运输单证等单证正本。以电子方式提交的原产地单证内容应当与其持有的纸质文件一致。纸质文件应留存备查。

为高质量实施给予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便利合规货物享惠进口通关,海关总署自2024年11月25日起启用新版“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 (以下简称“特惠签证系统”)。

1.所有享受特惠待遇的最不发达国家的授权签证机构均可通过互联网登录“特惠签证系统”在线签发原产地证书。该系统能够自动保存电子证书信息,并发送至中国海关通关系统,实现原产地证书数据与进口报关数据的自动比对,既便利受惠国签证机构进行签证,又有效提高通关效率。

进口人凭在线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以字母“E”作为首位编号)申请享受特惠税率的,按照海关总署2021年第34号公告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 无需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填报要求见海关总署2021年第34号公告附件2《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以电子方式提交原产地单证操作规范》中的附表1),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

2.通过“特惠签证系统”,我国驻各受惠国使领馆经商处均可打印空白原产地证书并提供给受惠国签证机构使用。进口人凭受惠国签证机构在打印的空白原产地证书或此前海关印制的空白原产地证书上签发的纸质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特惠税率的,按照海关总署2021年第34号公告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内容和填报要求见海关总署2021年第34号公告附件2《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以电子方式提交原产地单证操作规范》中的附表1),并且在申报进口时以电子方式(扫描或拍照)上传原产地证书。

进口货物具备特惠待遇项下原产资格、但进口人未按上述规定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的,应当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进口货物具备有关原产资格事宜补充申报并提供税款担保。

3.对免提交原产地证明的小金额进口货物,仅需按上述指引在报关单的“优惠贸易协定”类栏目进行填报,无需使用“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和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书。

4.以电子方式上传商业发票、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或者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签发的《中转确认书》无需上传。

5.企业要在“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中如实填报货物运输中转情况、单份全程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等。

  (二)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申报。

进口人在申报进口时提交原产地单证纸质文件。

  四、原产地声明

海关已经应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依法作出原产地预裁定并确认进口货物原产地为受惠国的,如果该预裁定处于有效状态,且据以作出该预裁定的依据和事实也没有发生变化的,则该预裁定项下货物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海关提交原产地声明(格式见附表),申明适用《税则》中的特惠税率。

原产地预裁定申请人,可在货物拟进口3个月前,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或“海关政务服务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向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原产地预裁定申请。

  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销货物享惠填制要求

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销货物申请适用特惠税率的,进口人应在内销时填报报关单“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并提交原产地单证。在货物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时无需填报上述栏目。

六、相关注意事项

  (一)关于直接运输规则。

直接运输,是指受惠国原产货物从该受惠国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和该受惠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原产于受惠国的货物,从受惠国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的特惠税率。

受惠国原产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不论在运输途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1.未进入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或者消费领域;2.该货物在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装卸或者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该情形下,相关货物进入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3.处于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监管之下。

直接运输规则要求享惠进口货物应满足直接运输相关要求,提交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等单证。为便利企业享惠,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简化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第三方运输货物单证提交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0号),申报适用特惠税率时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之一的,无需提交途经第三方国家(地区)开具的未再加工证明:

(1)由承运人开具的载明始发地位于货物出口国(地区)境内且目的地位于中国境内的单份运输单证。其中,原产于内陆国家(地区)的海运进口货物,始发地可以为其海运始发地。

(2)全程由集装箱运输的货物,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和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单证。

(3)经国际铁路联运班列运输货物的国际货约或者国际货协运单。

(4)证明相关货物为经第三方国家(地区)过境、转运、通运的该国(地区)海关监管文件。同时,经香港或者澳门中转的货物,可以提交香港海关、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或者澳门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作为未再加工证明,并在进口申报时在报关单“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内填写“中转确认书”字样及《中转确认书》的号码,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中转确认书》。

  (二)关于特惠原产地证书有效期限。

特惠原产地证书在有效期内使用才能享惠,请注意原产地证书签发日期及有效期、补发条件及有效期:特惠原产地证书由受惠国政府指定的签证机构在不晚于货物出口后5个工作日内签发,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特惠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出口之日起1年内予以补发,因不可抗力原因补发,补发证书自货物实际出口之日起1年内有效;若授权机构确信已签发原产地证书,但由于该份证书不符合海关总署令第231号第十六条规定而在进口时未被接受,对该份证书的补发证书有效期应当与该份证书的有效期相一致。

进口货物具备特惠待遇项下原产资格,进口人在申报进口时未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或者海关未接收到“特惠签证系统”在线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的,进口人应当在货物放行前,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有关原产资格事宜向海关补充申报。

  (三)关于“中国海关原产地服务平台”。

“中国海关原产地服务平台”已于2024年12月30日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线运行,平台可提供包括特惠待遇在内的各优惠贸易协定相关税率查询,能够在“单一窗口”报关单申报环节,通过企业申报的信息,如商品编号、原产国等关键要素为企业进口商品是否可以享受优惠税率进行实时提醒,并能为企业提供享惠分析报告查询及订阅。打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门户网站https://www.singlewindow.cn,点击“特色专区”页签,可进入“中国海关原产地服务平台”应用相关功能。

  七、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相关规章和公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8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1号)

3.《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

4.《海关总署关于简化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第三方运输货物单证提交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0号)

5.《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5号)

附表:原产地声明

作者:| 2025-12-31T15:26:48+00:00 12月 31st, 2025|政策解读|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项下享惠进口指引已关闭评论

关于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