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
(三)《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货物海关径予放行管理规定》。
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十六条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通关便利化政策,简化货物流转流程和手续。除依法需要检验检疫或者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外,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径予放行,为市场主体提供通关便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海南自贸港对外开放口岸进口的保税货物、“零关税”货物,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径予放行,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疫或者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除外。
(二)适用范围。
经海南自贸港对外开放口岸直接进入海南自贸港且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不涉及依法需检验检疫的保税货物、“零关税”货物,海关依进口货物的收货人选择实施径予放行。
符合适用情形的放宽贸易管理措施货物,可以适用。
(三)企业权利义务。
企业进口符合条件的径予放行货物,可自主选择以“径予放行”模式进口,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口海关所属隶属海关(不含“三沙海关”)提交信息,并按期如实履行报送账册清单或核注清单、配合海关检查等义务。
保税货物、“零关税”货物、放宽贸易管理措施货物均纳入电子账册管理。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在货物径予放行之日起14日内办结入账手续,入账前不得使用。
三、特色亮点
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货物径予放行政策通过简化非涉税非涉检非涉证货物进口流程,精简企业填报项目,实现口岸快速放行,对径予放行货物实行高效监管模式,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推动商品、资本、技术等要素自由流动,助力提升海南自贸港招商引资政策优势,丰富充实自贸港特色业态,为打造高水平开放的自贸港夯实政策基础。
(一)简化企业申报。
创新性简化企业提交字段,仅在申报环节可节约三分之二的时间,切实提升企业通关效率,降低企业报关成本。
(二)扩大政策红利。
针对封关运作后均需要纳入账册管理的“零关税”、保税货物,向企业提供14天暂缓入账的政策红利,为企业拓展外贸发展空间提供重要支持。
制作单位:海关总署综合司、海口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