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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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强化进口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海关总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修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2025年10月14日,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8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修订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在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有关要求,强化进口食品源头监管,服务国家外交外贸大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进口食品贸易额及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申请数量快速增长,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注册管理制度,更好适应“守国门、促发展”要求。

  二、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明确风险管理原则,提升注册管理科学性与精准度。

明确海关按照风险管理原则,根据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食品安全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的评估审查情况,结合相关食品风险水平,适用相应的注册方式、评审程序以及其他注册管理要求(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等)。同时,将现行规章中列明的18类官方推荐注册食品,调整为目录制管理,便于基于风险水平变化动态调整(第六条)。

  (二)严守食品安全监管底线,调整优化注册方式。

充分吸纳WTO成员意见,将现行的“主管当局推荐”和“企业申请”2种注册方式,优化为均由企业提交申请,对于纳入需官方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内的食品,企业在申请注册时仍需提交主管当局出具的检查报告及推荐函,确保食品安全底线不放松(第九条)。同时,在进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领域开展更加深入、广泛的国际合作,新增更为便利的清单注册方式,对于已与我签署食品安全合作文件等的国家(地区),其主管当局可以提供企业清单,海关总署根据双方约定对清单内企业实施批量化注册及管理(第十七条)。

  (三)延伸全链条监管要求,食品安全国际共治更加充分。

对采用清单注册方式的,明确所在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应当获得海关总署认可,同时规定主管当局应当提供所推荐企业符合注册要求,以及承诺持续履行双方约定责任的声明(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明确对所有不再符合注册要求的企业,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均应督促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出具监督整改报告和符合注册要求的书面声明(第二十五条)。

  (四)进一步严密事后监督管理要求。

完善撤销注册情形,“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企业准予注册的”,明确应当予以撤销(第二十七条)。完善“不予受理注册”的情形,对于海关总署依法暂停相关国家(地区)食品进口的,在暂停期间一律不予受理该国相关食品企业注册申请(第二十八条)。

  (五)进一步优化注册管理流程。

考虑各国家(地区)监管实际情况,接受境外主管当局“出具的证明”作为企业身份证明(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新增企业自动延续注册规定,进一步简化企业延续注册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条)。完善企业注册延续程序,将申请延续的期限由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内”放宽至“3至12个月内”,为企业预留充分时间(第二十二条)。

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等相关规定,除紧急措施外,各成员应在新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公布和生效之间留出合理时间间隔,期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因此,新修订《管理规定》预留了充分的过渡期,将在2026年6月1日正式施行。

(供稿单位:法规司、食安局)

作者:| 2025-10-27T16:21:08+00:00 10月 27th, 2025|政策解读|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的解读已关闭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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