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瑞典乡村事务和基础设施部(以下称瑞方)关于瑞典燕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瑞典燕麦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瑞典乡村事务和基础设施部关于瑞典燕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燕麦(Avena sativa),是指产自瑞典境内,输往中国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用的非种用燕麦籽实。
三、允许的产地
瑞典全境。
四、企业注册
输华燕麦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应当经中方注册登记,确保其符合中国检验检疫要求。瑞方应提前向中方提交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单,经中方审核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中方将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相关企业名单。
五、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燕麦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烟草环斑病毒 Tobacco ringspot virus
2.番茄黑环病毒 Tomato black ring virus
3.大麦条纹花叶病毒 Barley stripe mosaic virus
4.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lia
5.毒麦 Lolium temulentum
6.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7.法国野燕麦Avena ludoviciana
8.麦角菌Claviceps purpurea
9.小麦基腐病 Oculimacula yallundae
10.欧洲麦茎蜂 Cephus pygmeus
11.黑森瘿蚊 Mayetiola destructor
12.瑞典麦秆蝇 Oscinella frit
六、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1.瑞方应监督企业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IPM),降低中方关注有害生物的发生程度,瑞典爆发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或其他危险性有害生物时,瑞方应立即暂停相关地区的燕麦输华,开展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经中方审核认可后,方可恢复输华。
2.瑞方应对输华燕麦种植、收获、储存、运输等过程进行监管。装运前,企业应采取过筛等清杂措施,确保不带土壤、植物残体、杂草种子及其他外来杂质。
(二)包装及运输要求。
1.输华燕麦应使用包装运输,使用的包装应是干净、卫生、透气、新的,符合中国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袋上应以清晰的中文字样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产品名称和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及其中方注册号等追溯信息。直接销售的预包装燕麦的包装及标签须符合中国预包装食品包装及标签管理规定(GB 7718)。
2.输华燕麦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和防疫要求,装运前应进行彻底的检查,防止混入杂草籽、活体昆虫、其他谷物杂质、植物残体、土壤等。
(三)产品要求。
输华燕麦应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不带活虫、螨类、软体动物、土壤、羽毛、动物粪便、杂草种子、枝叶等动植物残体,不得故意添加或混杂其他谷物或外来杂质。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出口前,瑞方应对输华燕麦实施检验检疫,对符合要求的燕麦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栏用英文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oats from Sweden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货物符合瑞典燕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同时注明该批货物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和中方注册号,以及运输工具编号等追溯信息。发现活虫的货物,应在出口前进行熏蒸处理,处理指标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七、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对燕麦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有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除害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发现上述不符合情况,中方将向瑞方通报,并根据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等措施,直至瑞方采取有效改进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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