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工作,持续提升我国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水平,海关总署起草了《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两部部门规章(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 > 互动交流> 意见征集 ”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wss@customs.gov.cn。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海关总署卫生检疫司卫生监督处,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海关总署两部规章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31日。
《〈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海关总署
2025年8月1日